工作中加班在所難免,
對于明確加班費的加班,
很多人還是樂于接受的。
可有些用人單位以“包薪制”為由,
拒絕支付加班費。
那么問題來了,
到底什么是“包薪制”?
包薪制:
指在勞動合同中打包約定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的一種工資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較多且時間相對固定的行業中比較普遍。
包薪制也包含加班費嗎?
簽了包薪制就不用支付加班費了?
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聯合發布
超時加班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對此給出了明確答案。
其中一個案例顯示——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職某汽車服務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含加班費)。2021年2月,周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其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某汽車服務公司亦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要求支付差額。
某汽車服務公司認可周某加班事實,但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中已含加班費為由拒絕支付。周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終,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費差額17000元(裁決為最終裁決),并就有關問題向某汽車服務公司發出仲裁建議書。
這起案例告訴我們——
以“包薪制”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
是違法的!
其實,我國法律對包薪制和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有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規定: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從上述條款可知,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確定
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并與勞動者進行相關約定,
但不得違反法律關于
最低工資保障、加班費支付標準的規定。
這里提醒所有用人單位,
固定薪酬要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切不可任意妄為,
既違反法律又破壞了勞動關系,
傷了打工人的心!
還要提醒職場小伙伴們,
遇到類似情況注意維權哦!
推薦文章
APP下載
微信服務號
微信訂閱號